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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行政行为公定力之有限性
引用本文:苗连营.试论行政行为公定力之有限性[J].红领巾,2004(1):95-99.
作者姓名:苗连营
作者单位: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52
摘    要:行政行为的公定力不是绝对的,而是有一定限度的,无效的行政行为就没有公定力,相对人对之可以不予理睬甚至予以抵抗.但是在实践层面抵抗权的行使却处于尴尬的境地,由于实定法上行政行为无效制度的阙如,因而也就缺乏判断行政行为无效的可操作性标准.所以,立法上应确立行政行为无效制度.行政行为的有限性,除了行政行为的无效这种最主要的情形外,还包括在执行、举证责任的分配等方面的例外.

关 键 词:行政行为  公定力  行政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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