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第一条省督学是由省教育厅聘任的依法执行教育督导公务的人员.
第二条省督学应由在教育经费保障、教育设施设备、教师队伍建设、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等方面具有业务专长的人员担任.
第三条省督学分为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兼职督学以在职人员为主,以退休人员为辅.
第四条省督学的聘任工作依照规定的任职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五条省督学任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教育方针,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二)熟悉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突出.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口头交流与书面表达能力.
(四)坚持原则,品行端正,办事公道,廉洁自律.
(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力,从事教育管理或者教学、研究工作10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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