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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密监听法律监督研究
作者单位:;1.广东财经大学
摘    要:秘密监听措施的滥用侵犯了公民的人权、隐私权、通讯自由等权利,我国的秘密监听措施缺乏法律监督制度,容易滥用。对秘密监听措施的法律监督,英国有专门的司法机构,美国有严格的监听报告制度,日本有监听的通知、撤销制度,俄罗斯以检察机关监督为主。我国应明确规定秘密监听与非法监听的范围及后果,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建立以检察机关为主的法律监督机制和以法定令状为原则的启动机制。

关 键 词:秘密监听  法律监督  内部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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