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文学艺术改编作品的法律应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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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潘霞.民间文学艺术改编作品的法律应用[J].出版发行研究,2017(3):65-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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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潘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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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安徽池州学院管理与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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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安徽省2015年度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点项目“安徽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利用的法律保障制度研究”,2015年安徽省高等教育振兴计划项目“知识产权新专业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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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民间文学艺术改编作品需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为基础,并具备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与民间文学艺术改编作品之间始终是“源”与“流”的关系,作为“流”的改编作品必须尊重和维护作为“源”的母体作品的精神权利与经济权利.对民间文艺作品进行改编及使用改编作品时,遵循尊重精神权利、实现惠益分享、法定许可制及使用登记制等制度,是实现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精神权利与经济权利,厘清相关利益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可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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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改编 独创性 精神权利 经济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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