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类型化网络著作权侵权证明责任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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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周晓霞.试论类型化网络著作权侵权证明责任分配[J].出版发行研究,2017(6):73-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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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周晓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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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后流动站;国家检察官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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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2016年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网络著作权侵权证明责任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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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网络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可划分为网络内容提供者/网络用户直接侵权和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两种类型.为合理分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证明责任,对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作类型化处理十分必要,并且应尽量平衡网络著作权人的保护激励、公众获取信息、互联网发展三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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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网络著作权 侵权 类型化 证明责任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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