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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自杀与学校责任——(2002)天法民初字第1424号民事判决书之检讨
引用本文:张红.学生自杀与学校责任——(2002)天法民初字第1424号民事判决书之检讨[J].株洲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12(4):115-118.
作者姓名:张红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武汉430074
摘    要:注意义务是指导致损害赔偿责任的不是过错,而是指在具体情况下被告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注意义务已成为确定损害赔偿责任的一项重要衡量标准。注意义务本质上是一种衡量结果而非行为的工具。注意义务的判断标准有:被害人和加害人之间关系的紧密性;被告对损害的发生的合理预见性;在具体案例中,为保护一方之利益,而对他方课以注意义务,还要考虑是否合理公平且符合正义要求。

关 键 词:注意义务  理性人  汉德公式
文章编号:1009-1432(2007)04-0115-04
修稿时间:2007-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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