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自杀与学校责任——(2002)天法民初字第1424号民事判决书之检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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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红.学生自杀与学校责任——(2002)天法民初字第1424号民事判决书之检讨[J].株洲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12(4):115-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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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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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武汉4300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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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注意义务是指导致损害赔偿责任的不是过错,而是指在具体情况下被告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注意义务已成为确定损害赔偿责任的一项重要衡量标准。注意义务本质上是一种衡量结果而非行为的工具。注意义务的判断标准有:被害人和加害人之间关系的紧密性;被告对损害的发生的合理预见性;在具体案例中,为保护一方之利益,而对他方课以注意义务,还要考虑是否合理公平且符合正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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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注意义务 理性人 汉德公式 |
文章编号: | 1009-1432(2007)04-0115-04 |
修稿时间: | 2007-0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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