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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主体
引用本文:朱在召.试论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主体[J].洛阳师范学院学报,2004,23(6):42-45.
作者姓名:朱在召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摘    要:我国现行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主体具有多元化、职权化的特点 ,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多问题 ,这种启动主体的规定必须改革。在民事诉讼中突出当事人的主体地位 ,限制或取消国家司法机关对民事诉讼的干预十分必要。应取消国家司法机关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的权力 ,确立当事人为启动民事再审程序的惟一主体。

关 键 词:再审程序  启动主体  司法机关  当事人
文章编号:1009-4970(2004)06-0042-04
修稿时间:2004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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