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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与刑事责任的逻辑错位——以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为例
引用本文:全亮,郑筱珺.论犯罪与刑事责任的逻辑错位——以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为例[J].自贡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21(4):40-42.
作者姓名:全亮  郑筱珺
作者单位:四川大学法学院,成都610064
摘    要:犯罪与刑事责任作为刑事实体法上的两个基本概念,具有必然因果联系。但在现行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中,二者表现出十分明显的逻辑关系错位。其原因主要是程序法制定者对于犯罪与刑事责任的逻辑关系以及犯罪的形式概念与实质概念之界分缺乏清晰的认识。

关 键 词:犯罪  刑事责任  刑罚  形式概念  实质概念
文章编号:1672-8580(2006)04-0040-03
收稿时间:2006-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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