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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师劳动用工制度的完善——兼议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问题与路径
作者单位:河北大学教育学院 河北保定邮编071002
摘    要:中小学教师的人事安排和人员流动必须在国家的宏观调控之下。公立中小学与民办中小学校教师可实行分类管理,并且适用不同的管理制度。公立中小学教师主要依据行政法法律制度,实行定期交流制度;民办学校教师、自由流动教师、代课教师可规定为政府雇员,主要依据民法规范学校与教师的劳动关系。两类教师应该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在工资、福利待遇、工作环境等方面基本相同。

关 键 词:中小学  教师  职业性质  法律地位  聘任制  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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