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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调解的检察监督:介入时间、范围和形式
引用本文:张喻忻,张立波.论民事调解的检察监督:介入时间、范围和形式[J].怀化师专学报,2013(12):62-64.
作者姓名:张喻忻  张立波
作者单位:怀化学院政法系,怀化市鹤城区检察院,湖南怀化418000
基金项目:湖南省检察院理论研究项目:民事调解检察监督的实现路径研究(XJ2013C43).
摘    要:民事调解检察监督的介入时间可以从以前的事后监督变为以给予“检察建议”的方式随时介入;民事调解检察监督的范围也不再限定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可以拓展到调解书违反自愿原则、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案件、当事人通过调解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案外人利益的案件以及审判人员在调解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颠倒是非等违法行为的案件;民事调解检察监督的形式也可以拓展到三种,即抗诉再审形式、再审检察建议以及一般检察建议的形式。

关 键 词:民事调解  检察监督  介入时间  范围  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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