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中国古代遗嘱继承中的女性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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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吴留戈,赵杨.略论中国古代遗嘱继承中的女性主体[J].兰台世界,2012(22):89-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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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吴留戈 赵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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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吉林大学农学部公共教学中心;北京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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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中国古代的封建社会是以巩固父权家长制为宗旨的男权社会,无论立遗嘱人还是遗嘱继承人,其主体通常为男性,但这并不意味着女性就绝对丧失了作为遗嘱继承主体的身份资格。在现存的与遗嘱继承相关的法律文本及案例集所记载的遗嘱继承案例中,也存在少量女性主体,例如具有立遗嘱人资格的寡母和具有遗嘱继承人资格的女儿、寡妻等。这些女性主体,在立法上,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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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遗嘱继承 中国古代 女性主体 案例 权利 男权社会 继承主体 继承人 法律文本 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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