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议石柱土司的双重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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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鱼乐.简议石柱土司的双重性[J].长江师范学院学报,2015,3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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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鱼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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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石柱县司法局,重庆,409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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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土司制度是元明清封建王朝在南方少数民族地区实行的统治制度.石柱土司制度存在574年,马、陈、冉“三大姓”土司官的沿袭在辖区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两重性中的进步作用是:维护地方稳定,巩固祖国统一;传入先进技术,促进经济发展;加强边地联系,形成融洽整体;增进土汉交流,促进文化发展;积极参加斗争,保卫祖国疆土;保境安民,造福桑梓.两重性中的不利因素是:导致土司隔阂和民族纠纷;土司掌握土民生命;自我封闭,长期落后.就石柱土司而言,其进步作用远远大于消极作用,充分利用其进步意义,对增强少数民族的爱国情感和中华民族大团结的认同感,意义重大而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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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石柱土司制度 羁縻之制 明清王朝 进步作用 消极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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