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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主体及其法律关系
引用本文:龚兴雷.“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主体及其法律关系[J].现代技能开发,2008(2):114-115.
作者姓名:龚兴雷
作者单位:湖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湖南长沙410004
基金项目:本文系2007年度湖南省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项目《高职院校“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主体法律关系研究》(项目编号:07D041)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介绍了“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对“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的主体范围进行了界定,即“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主体包括学校、企业、学生.由此形成三对法律关系,并对这三种法律关系的涵义和内容分别进行了阐述。

关 键 词:“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  主体  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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