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主体及其法律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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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龚兴雷.“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主体及其法律关系[J].现代技能开发,2008(2):114-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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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龚兴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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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湖南长沙410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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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本文系2007年度湖南省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项目《高职院校“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主体法律关系研究》(项目编号:07D041)阶段性研究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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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介绍了“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对“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的主体范围进行了界定,即“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主体包括学校、企业、学生.由此形成三对法律关系,并对这三种法律关系的涵义和内容分别进行了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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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 主体 法律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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