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事保证制度的禁止——兼评《劳动合同法(草案)》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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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胡仕林.论人事保证制度的禁止——兼评《劳动合同法(草案)》相关规定[J].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6(4):19-2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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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胡仕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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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云南大学 云南昆明6500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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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人事保证制度有违意思自治之公平和责任自负的原则、对缔约认知基础形成破坏、模糊了合同与侵权法律制度二者相对独立的界限,也为立法精神所不容。该制度既不利于平等就业、促进就业,也不利于管理水平的提高和优秀企业文化的建设。因此,立法应从根本上禁止而非简单的限制。《劳动合同法(草案)》的相关规定对此有所体现,但尚需作更进一步的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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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人事保证 禁止 劳动合同法 立法建议 |
文章编号: | 1008-7508(2006)04-0019-05 |
收稿时间: | 2006-08-15 |
修稿时间: | 2006-08-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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