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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事保证制度的禁止——兼评《劳动合同法(草案)》相关规定
引用本文:胡仕林.论人事保证制度的禁止——兼评《劳动合同法(草案)》相关规定[J].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6(4):19-22,26.
作者姓名:胡仕林
作者单位:云南大学 云南昆明650091
摘    要:人事保证制度有违意思自治之公平和责任自负的原则、对缔约认知基础形成破坏、模糊了合同与侵权法律制度二者相对独立的界限,也为立法精神所不容。该制度既不利于平等就业、促进就业,也不利于管理水平的提高和优秀企业文化的建设。因此,立法应从根本上禁止而非简单的限制。《劳动合同法(草案)》的相关规定对此有所体现,但尚需作更进一步的修改完善。

关 键 词:人事保证  禁止  劳动合同法  立法建议
文章编号:1008-7508(2006)04-0019-05
收稿时间:2006-08-15
修稿时间:2006-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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