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语·兼词·兼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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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冯文和.兼语·兼词·兼言[J].宁夏教育,198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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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冯文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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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海原县高庄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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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兼语,兼词,兼言三者各有所指,不能混同.一、兼语.兼语属语法范畴.例:“太守即遣人随其往”.(《桃花源记》初中四册)“我们需要大批的积极分子来领导,需要大批的精练的先锋队来开辟道路.”(《论鲁迅》初中五册)前例是文言单句,其中的“人”,从句子前部分看,是“太守“(主语)“遣”(谓语)的对象,为受事者,作宾语;从句子的后部分看,它又是“往”的施事者,充主语.后例是语体文复句,其中的“积极分子”和“先锋队”,对“我们需要”(后一分句承前省略“我们”)来说,是两个宾语,而它们同时又分别是“来领导一和“开辟道路”二者的施事者,即主语.象这样,在一个句子中既作宾语、又充主语“一身而二任焉”的成分,就叫兼语.这是较普通的语法常识.含这种成分的句子,有的语法书上划入“复杂谓语”,称为谓语的延伸.理由是:如前例谓语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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