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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和社会法的关系二题
引用本文:李颖.经济法和社会法的关系二题[J].绥化学院学报,2006,26(4):38-39.
作者姓名:李颖
作者单位:绥化学院政治系,黑龙江,绥化,152061
摘    要:社会法作为寓于法律社会化过程中的公法与私法相融合的第三法域,在其发展到一定阶段,出现了作为经济领域法律社会化现象的经济法。因而,一方面,经济法具有广义社会法的基本属性;另一方面,经济法与狭义社会法之间,各自所对应的国家干预在范围、宗旨和手段上都不尽相同,但在经济与社会趋于一体化的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中,需要完善其功能的配合。

关 键 词:经济法  广义社会法  狭义社会法  相互关系
文章编号:1004-8499(2006)04-0038-02
收稿时间:2006-04-29
修稿时间:2006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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