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和社会法的关系二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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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颖.经济法和社会法的关系二题[J].绥化学院学报,2006,26(4):38-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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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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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绥化学院政治系,黑龙江,绥化,1520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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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社会法作为寓于法律社会化过程中的公法与私法相融合的第三法域,在其发展到一定阶段,出现了作为经济领域法律社会化现象的经济法。因而,一方面,经济法具有广义社会法的基本属性;另一方面,经济法与狭义社会法之间,各自所对应的国家干预在范围、宗旨和手段上都不尽相同,但在经济与社会趋于一体化的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中,需要完善其功能的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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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经济法 广义社会法 狭义社会法 相互关系 |
文章编号: | 1004-8499(2006)04-0038-02 |
收稿时间: | 2006-04-29 |
修稿时间: | 2006年4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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