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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公共警告在制度体系中的空间坐标——基于几个相似概念的比较
引用本文:徐信贵.政府公共警告在制度体系中的空间坐标——基于几个相似概念的比较[J].徐州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38(4):134-139.
作者姓名:徐信贵
作者单位:重庆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重庆,400041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个人信息安全法律保护研究”(编号:07XFX011)的阶段成果
摘    要:政府公共警告是行政法学上的一个概念,现代意义上的公共警告源于20世纪80年代的德国。广义上的政府公共警告是指政府性组织向其权力辖区内之社会大众公开发布其所掌握的可能对人们造成较大危害的行为、商品、事件等信息,以促使人们产生警觉心理的行为总称。狭义上的公共警告是指政府性组织针对消费风险向其辖区的居民发布的公共警告。政府公共警告作为一种新兴的公共治理手段,在我国消费领域亦有实践。但目前我国尚未有关于公共警告的专门法律,政府公共警告的法律依据散见于各层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之中。在法律性质、价值目标、行为方式、适用范围、时间要求、具体程序等方面,政府公共警告与警告处罚、应急预案、媒体曝光等存在很大区别。从某种意义上说,政府公共警告是一种特殊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但在风险社会,政府公共警告具有制度独立之价值与必要。

关 键 词:政府公共警告  政府性组织  风险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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