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环境公民诉讼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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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彬辉.加拿大环境公民诉讼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J].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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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彬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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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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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湖南省重点学科建设项目资助;司法部课题“环境法律有效实施的评价指标体系研究”(12SFB3039);湖南省教育厅课题“推进湖南‘两型社会’建设之环境法制教育研究”(12B0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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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环境公民诉讼强调任何私的主体(个人或组织)能够针对环境违法行为发挥实施环境法律的作用,是确保环境法律权威得以实现的主要手段,更因为其使环境法律实施中充满竞争而导致民主与法治的实现。注重公众参与环境法律实施的加拿大构建了系统的环境公民诉讼制度,从环境公民诉讼的案件适用范围、原告资格、被告到环境公民诉讼的程序都有细致的法律规定,值得我国在构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时吸收和借鉴:我国应当允许公民提起环境刑事公益诉讼;环境公益诉讼应从过于注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转向"民行刑三位一体";环境公益诉讼的可诉范围应该扩大;允许法官运用自由裁量权审查原告诉讼资格;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证明责任应该合理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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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环境公民诉讼 加拿大 环境公共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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