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无权处分合同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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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罗宏强.刍议无权处分合同之效力[J].华章,201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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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罗宏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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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福建 厦门,36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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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无权处分,即没有法律上的处分权而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如出卖、出租他人之物、以他人财产设定抵押等.在无权处分的情况下,行为人实施处分行为时与他人订立了合同,此种合同即我们所说的无权处分合同.1]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对无权处分行为作了规定,但该法条不够完善.理论界对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素有争议.传统观点以“效力待定说”为通说,即无权处分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合同签订后,在权利人追认和处分人事后取得权利的情况下合同有效;权利人拒绝追认和处分人事后来取得权利的情况下是无效的.2]然而,随着《物权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出台,传统的“效力待定说”显然已不能适应司法理论的新发展.本文拟从一个案例说起,就传统观点所存在的问题及司法理论的新发展作简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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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无权处分 合同效力 审判实践 法律原理 有效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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