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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罚行为的法律责任
引用本文:褚宏启.体罚行为的法律责任[J].中国教育学刊,1998(6):49-50.
作者姓名:褚宏启
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
摘    要:体罚是以损害人体、侮辱人格为惩罚手段的错误教育方法。在幼儿园和中小学中,体罚现象久禁不绝。体罚行为的实施主体是教育机构中的管理人员和教师,被罚者往往是违纪学生。体罚行为的表现形式包括直接责打学生,让其它学生代行体罚或让违纪学生自罚,以及罚学生劳动、做...

关 键 词:体罚行为  违纪学生  惩罚手段  体罚现象  幼儿园  教育方法  中小学  实施主体  侮辱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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