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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用人单位拖欠工资要赔偿
摘 要:
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河南省进城务工就业人员权益保护条例》新增了对用人单位拖欠务工人员工资行为的处罚规定。用人单位有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或国家规定及时足额付务工人员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务工人员工资
关 键 词:
用人单位
拖欠工资
河南省
赔偿
进城务工
最低工资标准
人员工资
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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