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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
作者单位:国家档案局
摘    要:2011年11月21日,国家档案局发布了第9号令,公布了《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加上2011年10月、11月相继发布的《国家基本专业档案目录(第一批)》、《国家基本专业档案目录(第二批)》,这3个文件与国家档案局2006年发布的8号令相衔接,构成了建设覆盖人民群众档案资源体系法规架构的基本轮廓。《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第一次把本行政区内重大活动、重大事件档案,涉及民生的档案列入综合档案馆的收集范围;第一次正式明确国有企业进行破产转制、事业单位撤销后的档案归属流向;第一次对电子档案收集提出明确要求;第一次提出每个档案馆的收集范围细则要经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等等。《国家基本专业档案目录》是专业档案工作的基本指南,列入该目录的专业档案是发展国计民生所必须的、最重要、最基本的档案种类,是国家档案资源的核心组成部分,也是各级专业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监管的重要项目。本刊对这3个文件全文予以刊载,以方便各级档案管理部门学习贯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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