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合同法》中的“当安抗辩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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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毕传华.我国《合同法》中的“当安抗辩权”[J].池州师专学报,2001,15(2):2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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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毕传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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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淮南师院政教系23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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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不安抗辩权是新合同法中规定的先履行债务方为化解后履行债务方不履行合同的风险而进行自我救济的一种制度。本论述了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举证责任和能知义务,以及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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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大陆法系 中国 合同法 条件 法律效果 不安抗辩权 举证贵任 违约责任 通知义务 |
文章编号: | 1008-7710(2001)02-0022-02 |
修稿时间: | 2001年2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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