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法学教育的总体特征——以“南东吴、北朝阳”为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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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小虎.民国时期法学教育的总体特征——以“南东吴、北朝阳”为例[J].保定学院学报,2014(3):16-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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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小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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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湘潭411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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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借鉴与移植:外国宪政文化对中国的影响”(11YJA8200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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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纵观民国时期的法学教育,它呈现出院校形式与教学方式多样、理论实践与基础学科兼顾发展等特点,再加上监管制度的完善到位以及中西理念的融合共存,这使得民国时期的法学教育展现出鲜明的特色,而这些颇具时代性的办学特色和教学理念能够为当前稍显混乱与迷茫的法学教育提供切实可行的改革思路,也能为我国法律院校的合理发展提供重要的启示和宝贵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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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民国时期 东吴大学 朝阳大学 法制近代化 法学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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