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宪法司法化的必要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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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范冠峰.论我国宪法司法化的必要性[J].济宁师范专科学校学报,2003,24(2):85-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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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范冠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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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大学法学院 山东济南250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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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齐王苓案引发人们对宪法司法化问题的思考。在我国,宪法长期以来不能进入司法领域的“惯例”,不仅使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大打折扣,而且使公民依据宪法所享有的某些权利无法得到保障。宪法司法化是宪法法律性的内在要求,只有宪法司法化,才能使宪法实施真正落到实处,才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依法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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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中国 宪法司法化 最高法律效力 宪法诉讼 法律性 必要性 依法治国 |
文章编号: | 1004-1877(2003)02-0085-04 |
修稿时间: | 2002年10月14 |
A Talk about the Necessity of the Judicature of Our Constitu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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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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