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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宪法司法化的必要性
引用本文:范冠峰.论我国宪法司法化的必要性[J].济宁师范专科学校学报,2003,24(2):85-88.
作者姓名:范冠峰
作者单位:山东大学法学院 山东济南250100
摘    要:齐王苓案引发人们对宪法司法化问题的思考。在我国,宪法长期以来不能进入司法领域的“惯例”,不仅使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大打折扣,而且使公民依据宪法所享有的某些权利无法得到保障。宪法司法化是宪法法律性的内在要求,只有宪法司法化,才能使宪法实施真正落到实处,才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依法治国。

关 键 词:中国  宪法司法化  最高法律效力  宪法诉讼  法律性  必要性  依法治国
文章编号:1004-1877(2003)02-0085-04
修稿时间:2002年10月14

A Talk about the Necessity of the Judicature of Our Constitution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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