顶岗实习学生人身损害维权若干实务问题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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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毅,杜佳.顶岗实习学生人身损害维权若干实务问题研究[J].安徽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3,12(2):32-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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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毅 杜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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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南通纺织职业技术学院商学院,江苏南通,226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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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校企合作顶岗实习学生是劳动关系的适格主体,学生的人身损害可认定为工伤,依据工伤赔偿标准由企业承担赔偿责任。高职院校作为学生的管理者虽然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但这种义务有时空的限定性,且需依据过错责任原则追究校方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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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校企合作 实习学生 人身损害 责任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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