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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岗实习学生人身损害维权若干实务问题研究
引用本文:王毅,杜佳.顶岗实习学生人身损害维权若干实务问题研究[J].安徽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3,12(2):32-34.
作者姓名:王毅  杜佳
作者单位:南通纺织职业技术学院商学院,江苏南通,226007
摘    要:校企合作顶岗实习学生是劳动关系的适格主体,学生的人身损害可认定为工伤,依据工伤赔偿标准由企业承担赔偿责任。高职院校作为学生的管理者虽然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但这种义务有时空的限定性,且需依据过错责任原则追究校方的责任。

关 键 词:校企合作  实习学生  人身损害  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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