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善意取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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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林鸿,王蜀黔.论善意取得[J].六盘水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199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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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林鸿 王蜀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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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六盘水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张林鸿),六盘水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王蜀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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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善意取得作为物权的一项重要制度,并不起源于罗马法,而是起源于日耳曼法的“以手护手”。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应包括:受让人必须出于善意取得财产;标的物须为动产;转让人须为无权处分的占有人;受让人须通过交易而有偿取得财产。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一是所有权的转移,二是原所有人损失的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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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善意取得 起源 要件 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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