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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执行的立法缺失与完善
引用本文:戴婧婧.刑罚执行的立法缺失与完善[J].广州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4(3):66-69,82.
作者姓名:戴婧婧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0088
摘    要:对被判处有期徒刑、剩余刑期在3个月以上罪犯的交付执行,分为法院与看守所的交接和公安机关与监狱的交接两个阶段;公安机关需要在判决生效后的十日内,将相关法律文书和罪犯同时送达监狱;在此之前由法院决定是否暂予监外执行,即使此时法院已经将相关法律文书和判决前未被羁押的罪犯送交看守所。在交付执行时,可以省略将裁判生效前未被羁押的罪犯送交看守所的程序,并且配套地变更执行通知书回执的盖章单位。作为执行变更的一种方式,暂予监外执行需要检察机关的监督,但检察机关在决定或者批准和终止监外执行两方面的监督不均衡,可以借鉴国外的中断执行理念;法院决定收监执行时,需要明确由何地的刑罚执行机关收监执行。

关 键 词:刑罚执行  送达法律文书  检察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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