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 对收益与风险平衡处理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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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孙毅,邢春玉.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 对收益与风险平衡处理的影响[J].职业圈,2011(29):83-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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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孙毅 邢春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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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天津财经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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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会计师事务所适用的组织形式 我国事务所组织形式的选择经历了挂靠(无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合伙三个阶段。一、重“有限责任制”轻“普通合伙制”——规避风险的现实考虑。1993年,《注册会计师法》正式颁布实施,规定了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为“合伙制”与“有限责任制”两种。1999年底,全国4805家会计师事务所改制为由注册会计师个人发起设立的“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制”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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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会计师事务所 规避风险 组织 《注册会计师法》 普通合伙制 有限责任制 平衡 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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