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第2.3条构成要件的法教义学审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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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宋彬龄,王颖.《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第2.3条构成要件的法教义学审视[J].天津体育学院学报,2023(1):93-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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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宋彬龄 王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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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湘潭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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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项目编号:20ZD337);;湖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重点项目(项目编号:20A5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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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第2.3条兴奋剂违纪的主观构成要件问题上,通过结合国际体育仲裁院多年来的相关案例与《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第2.3条三个版本的释义分析发现,过失可以成为“拒绝样本采集”行为的主观构成要件,所以若是因过失造成“拒绝样本采集”,可以适用《世界反兴奋剂条例》10.5条,即基于非重大过失或疏忽而减轻处罚。而在第2.3条兴奋剂违纪的客观构成要件问题上,除第2.3条明确规定的要件外,检查行为的合法性也是构成2.3条违规的客观构成要件,但是只有重大违法检查行为才可以抗辩,轻微违法行为不构成运动员合理的抗辩理由。在分析2.3条违规构成及当事人主观过错时还应注意区分分析法律认识错误、事实认识错误和反向错误问题,这都应在案件中予以全面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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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第2.3条 拒绝样本采集 体育仲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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