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法》修改增设“体育纠纷解决”章节的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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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姜熙.《体育法》修改增设“体育纠纷解决”章节的研究[J].天津体育学院学报,2015,30(5):400-4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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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姜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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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上海体育学院体育(健康)伦理E研究院,上海200438;2.上海政法学院体育法学研究中心,上海2017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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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项目编号:14CTY018);上海体育学院研究生创新培育计划(项目编号:yjscx2014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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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十八届四中全会全面开启了我国依法治国的新时代。在依法治国背景下,《体育法》修改成为我国体育法治建设的重要
任务,而体育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是《体育法》修改的重要内容。《体育法》第33条关于体育纠纷解决的规定在新形势下需要重新修改。文章采用文
献资料法、比较法、案例分析等方法就《体育法》修改中增设体育纠纷解决章节的必要性、基本理念和基本内容进行了探讨。研究认为:在新时期我
国体育事业发展、体育法治建设加速以及新《立法法》施行等新形势下,应该在《体育法》中以单章形式增加对体育纠纷解决的原则性规定。在立法
理念上,《体育法》增加体育纠纷解决章节的规定要依据依法治国的基本精神、符合我国体育事业发展的需要、与国际体育纠纷解决体系接轨、原则
性规定与授权立法相结合。在立法内容上,在体育纠纷解决章节对“体育纠纷”的概念加以界定,明确规定建立体育纠纷解决的多元机制,建立我国
体育纠纷的仲裁机构、仲裁机制和调解机制,并通过设置授权立法条款授权国务院制定具体的相关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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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体育仲裁 体育法 修改 法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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