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比赛网络实时转播权的归属及体系定位——以新浪网诉凤
凰网案为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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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好.体育比赛网络实时转播权的归属及体系定位——以新浪网诉凤
凰网案为例[J].天津体育学院学报,2015,30(6):513-5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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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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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浙江杭州310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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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浙江大学人文社科博士生境外交流专项基金资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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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摄制体育赛事得到的视听作品可受著作权法保护,应由制片者而非赛事组织者原始取得著作权。若无法律明文规定,赛事组织者不享有对
世的“赛事组织者权”。基于其对比赛场馆的管控力,赛事组织者将“禁止擅自摄制比赛”作为发放入场许可的条件,此时,尽管未经许可摄制比赛者
可能原始取得著作权,但却无法在不构成违约的前提下利用该著作权。赛事组织者通过合同受让著作权后,始享有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网络实时转
播权”。“网络实时转播权”在现行《著作权法》下,依被转播作品初始传播技术的不同,可能被定位为广播权的内容,亦可能被定位为“应当由著作权
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该种情况不利于赛事转播权的市场化。未来宜通过广播权的扩展,将“网络实时转播权”完全囊括于广播权下。《著作权法(修
订草案送审稿)》扩展广播权,但仍维持广播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交互/非交互性”二分的举措,有其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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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赛事组织者权 广播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 著作权修订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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