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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职业体育反垄断抗辩中单一实体原则的适用
引用本文:周青山.美国职业体育反垄断抗辩中单一实体原则的适用[J].天津体育学院学报,2012,27(4):320-324.
作者姓名:周青山
作者单位:湘潭大学 法学院,湖南湘潭,411105
基金项目:国家体育总局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湖南省社会科学研究基地法学研究基地(湘潭大学)开放课题
摘    要:在美国,职业体育受《谢尔曼法》的规制,职业体育联盟主张其性质是单一实体,不是复数主体,不可能形成共谋行为,不受《谢尔曼法》第1条规制.联邦巡回法院在判例中对职业体育联盟性质的认定存在分歧,一般认为职业体育联盟不是单一实体,但联邦第七巡回法院在“公牛案”中认定,美国职业篮球联盟是单一实体,而关国职业足球大联盟在组织结构上就属于单一实体.为解决这一司法上的分歧,联邦最高法院在2010年判决的Am.Needle Inc.v. NFL案中认定:美国国家橄榄球联盟各俱乐部都是独立的实体,它们存在合作,也存在竞争,是知识产权许可市场上的竞争者,其不是单一实体,应受《谢尔曼法》第1条规制.

关 键 词:职业体育联盟  谢尔曼法  单一实体

Application of Single-Entity in Litigations about Professional Sports in United States
ZHOU Qingshan.Application of Single-Entity in Litigations about Professional Sports in United States[J].Journal of Tianjin Institute of Physical Education,2012,27(4):320-324.
Authors:ZHOU Qingshan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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