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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体育法》有关体育仲裁规定的研究
引用本文:陈胜,李泽波,代天修.对《体育法》有关体育仲裁规定的研究[J].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03,37(2):31-34.
作者姓名:陈胜  李泽波  代天修
作者单位:1. 湖北大学,体育学院,湖北,武汉,430063
2. 武汉体育学院,学报编辑部,湖北,武汉,430079
3. 武汉体育学院,人体科学系,湖北,武汉,430079
摘    要:我国不是没有体育仲裁,问题是,没有公正、高效、合法的体育仲裁。由于在《体育法》之后颁布的《立法法》规定仲裁制度必须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法律,现在再由国务院出台体育仲裁条例已经不合法了,必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体育仲裁法。从移植并提升传统仲裁民间性、公正性、高效性方面的优势和尊重并发展体育个性的角度,对体育仲裁的有关问题进行了分析,并对体育仲裁法的内容提出了具体设想。

关 键 词:体育法  体育  法律  体育仲裁  体育仲裁法  立法  体育社会团体
文章编号:1000-520X(2003)02-0031-04

A study on arbitration regulations in Sports Laws
Abstract:
Keywords:Sports Laws  sports  law  sports arbitration  legislation  sports social grou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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