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司法介入体育争议并不必然影响体育自治的实现。对我国法院自1999年来16年间的裁判文书分析证明,在行政诉讼领域,体育自治一直得到坚守,法院尚未受理过以体育协会为被告的行政诉讼。在民事诉讼领域,不同法院对司法介入体育争议的态度不同:以体育协会为被告的名誉权侵权纠纷不能得到法院支持,但在劳动争议案由和合同违约案由中,法院介入的情况在不断增加,体育自治呈现消解状态。在刑事诉讼领域,法院的司法管辖是绝对的,不存在体育自治。在我国体育自治配套制度还不完善的情况下,司法良性介入体育争议不但不是自治的黄昏,反而有助于体育自治目的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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