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体育仲裁协议的合法性论证——CAS仲裁条款的效力考察兼及对中国的启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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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春良.强制性体育仲裁协议的合法性论证——CAS仲裁条款的效力考察兼及对中国的启示[J].体育与科学,2011,3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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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春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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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重庆,401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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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中国法学会2010年部级课题《体育纠纷救济法治化研究》,项目号:CLS-D10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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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国际体育仲裁是消解体育争议的有效方式,其运行基础完全决定于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包括IOC、NOCs、各IF等在内的主要体育组织都习惯于在其章程规范中插入CAS仲裁条款,此种做法使体育仲裁协议表现出强制性,并因直接冲犯仲裁自治精神和仲裁协议自愿原则而产生了合法性危机。附意合同理论、正当性补充理论、预期利益赠与理论、有效解释规则和严格解释排除规则,以及有利于有效的原则为强制性体育仲裁协议的正当性提供了坚实辩护。中国各体育协会的内部强制性仲裁条款因缺失基本的正义观念,无法通过这些原则予以正当化。CAS仲裁条款的有效性对中国问题的解决提供了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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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强制性 体育仲裁协议 合法性 国际体育仲裁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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