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媒体环境下杂技作品的版权权益与保护 |
| |
引用本文: | 吕长军,本刊.新媒体环境下杂技作品的版权权益与保护[J].杂技与魔术,2015(3):44-45. |
| |
作者姓名: | 吕长军 本刊 |
| |
作者单位: | 阿里巴巴 |
| |
摘 要: | 杂技,是通过背景和高难度形体动作、技巧来引起观众美感的一种艺术,也是被世界各地人民喜闻乐见的一种艺术形式。在法律上,与舞蹈、戏曲、戏剧类似,杂技作品与杂技作品的表演都是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不过,在严格意义上讲,作者对杂技作品所拥有的是一种著作权,而表演者对作品的演绎、表演等创造性劳动所拥有的是一种邻接权,也即是表
|
关 键 词: | 著作权法保护 新媒体环境 邻接权 艺术形式 版权保护 杂技艺术 版权交易 网络版权 形体动作 版权人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