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取消土地行政划拨的利弊 |
| |
引用本文: | 马向民,李新锋,李健,贾永华.浅谈取消土地行政划拨的利弊[J].中国科技信息,2005(18):358. |
| |
作者姓名: | 马向民 李新锋 李健 贾永华 |
| |
作者单位: | 中国石油西部管道有限责任公司 |
| |
摘 要: | 我国城镇土地的划拨是指由国家各级政府依据法律规定,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将国家所有的土地无偿无期限的分配于土地使用者的作法。划拨后,土地的使用者享有土地的使用权,而土地的所有权依然为国家占有。这种计划经济的产物,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蓬勃发展,已经与经济发展不相适应。因此,自深圳市于1987年12月1日开始对国有土地进行有偿转让试点以来,我国对土地分配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1988年,我国修改《宪法》第十条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1998年8月我国第九届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关 键 词: | 土地管理 土地 划拨 |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