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浅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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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宏涛.中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浅谈[J].科技广场,2002(4):39-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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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宏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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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西省版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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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01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修改后的著作权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法的这一规定,首次在我国以法律的形式,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一、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产生、发展的原因“任何人都享有自由参与社会文化生活的权利,欣赏艺术,分享科学进步及其带来的收益。任何人对其创作的科学、文学或艺术作品都享有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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