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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民营科技企业认定办法
摘    要: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市民营科技企业的认定,促进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根据《四川省民营科技企业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内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本办法认定的民营科技企业,是指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按自筹资金、自愿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原则依法设立的,主要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以及新产品研究、开发、生产、经营业务的经济实体。 第三条 民营科技企业资格,由市、县(区)科委认定。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由市科委认定;县(区)工商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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