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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必要专利许可FRAND承诺可实施性
引用本文:唐要家,李恒.标准必要专利许可FRAND承诺可实施性[J].科技管理研究,2019,39(7).
作者姓名:唐要家  李恒
作者单位:浙江财经大学经济学院,浙江杭州,310018;浙江财经大学经济学院,浙江杭州,310018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标准必要专利滥用的竞争效应及反垄断规制政策研究”(批准号16AJY001)
摘    要:标准必要专利FRAND许可承诺是一个具有多重目标和协调多方利益的私人规制治理制度,对FRAND做一般的原则性规定并以基于良好意愿的私人谈判为基础是治理有效的内在要求。FRAND承诺本质上是一个有约束力的合约承诺,大多情况下的FRAND许可费争议属于合同法问题,只在特殊情况下其才违反反垄断法。因此,对FRAND许可费纠纷应坚持合同法优先,采用“合同法+反垄断法”的混合实施路径。政府行政执法机关应避免对FRAND许可费实行价格监管,法院和执法机关在具体案件执法中对FRAND许可费的确定应重在坚持“事前递增价值”基准并基于个案来裁定。

关 键 词:标准必要专利  FRAND承诺  事前递增价值  实施性
收稿时间:2018/5/22 0:00:00
修稿时间:2019/4/1 0:00:00

The Enforceability of FRAND Commitment by SEPs holder
Abstract:
Keywords: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s (SEPs)  FRAND commitment  ex ante incremental value  enforce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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