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O对涉及给药方案的医药用途发明的审查标准——EPO扩大申诉委员会G2/08决定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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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曲燕,欧阳石文,陈欢.EPO对涉及给药方案的医药用途发明的审查标准——EPO扩大申诉委员会G2/08决定简介[J].中国发明与专利,2010(10):95-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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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曲燕 欧阳石文 陈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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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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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在我国医药领域的发明中,由于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权,故当发现已知药用物质或组合物的第二医药用途时,只能以制药用途型权利要求形式请求保护。然而,由于这种发明的本质通常在于对疾病的治疗,权利要求中经常会存在一些与治疗相关的特征,如给药方案等。目前,审查员的做法是:如果表征给药方案的特征对产品的结构和/或组成及制药过程没有产生影响,则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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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医药用途 给药方案 EPO 发明 委员会 申诉 标准 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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