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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O对涉及给药方案的医药用途发明的审查标准——EPO扩大申诉委员会G2/08决定简介
引用本文:曲燕,欧阳石文,陈欢.EPO对涉及给药方案的医药用途发明的审查标准——EPO扩大申诉委员会G2/08决定简介[J].中国发明与专利,2010(10):95-99.
作者姓名:曲燕  欧阳石文  陈欢
作者单位: 
摘    要:<正>在我国医药领域的发明中,由于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权,故当发现已知药用物质或组合物的第二医药用途时,只能以制药用途型权利要求形式请求保护。然而,由于这种发明的本质通常在于对疾病的治疗,权利要求中经常会存在一些与治疗相关的特征,如给药方案等。目前,审查员的做法是:如果表征给药方案的特征对产品的结构和/或组成及制药过程没有产生影响,则一般

关 键 词:医药用途  给药方案  EPO  发明  委员会  申诉  标准  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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