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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美国专利权用尽原则
引用本文:傅绍明.浅谈美国专利权用尽原则[J].中国发明与专利,2008(8).
作者姓名:傅绍明
作者单位: 
摘    要:所谓专利权用尽,是指专利权人在经其许可的专利产品首次售出后,买受人对该产品的处理将完全或部分不受专利权人的控制,即专利权人在该售出产品上主张专利法所授予的权利时将会受到一定的限制.规定专利权用尽原则的理由是:(1)专利权人通过实施其专利,包括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许可他人实施上述行为后,即已获取了利益,其专利权已经实现;(2)如果在该产品被合法制造、进口并予以售出以后,专利权人仍可以对该产品享有权利,将不利于专利产品的流通和利用,从而对产业进步及科技发展造成损害,有违专利立法本意.

关 键 词:美国  专利权人  专利产品  专利权用尽  进口  销售  权利  立法本意  科技发展  产业进步  专利法  买受人  制造  行为  损害  流通  控制  获取  方法  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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