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论动产质权及于添附物的效力
引用本文:傅远泓.论动产质权及于添附物的效力[J].中国科技纵横,2013(18):260-262.
作者姓名:傅远泓
作者单位:江西理工大学,江西赣州,341000
摘    要:动产质权的效力是否及于添附物,仅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法释〔2000〕44号)有相关规定。但该规定并不妥当。在移转占有以前而为之添附的,出质人以添附物为出质,善意之质权人可以取得质权,且该效力及于添附物之全部;在移转占有之后而为添附情形,质权人经出质人同意而为添附,该动产质权的效力及于添附物之全部或份额;质权人未经出质人同意而为添附,该动产质权的效力及于原动产出质物的等价补偿金。

关 键 词:动产质权  添附物  善意取得  损害赔偿
本文献已被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