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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顺社团管理的一个有益探索
引用本文:秦威.理顺社团管理的一个有益探索[J].学会,2009(4):24-25.
作者姓名:秦威
作者单位:学会杂志社,福建,福州,350003
摘    要:<正>我国社会团体成立申请必须有相关"业务主管单位"的管理方式,长期以来为学界所诟病,而且成为社会上许多公益性社团成立申请程序中无法逾越的门槛。这项社团管理规定为1998年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之第三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关 键 词:管理条例  社团  社会团体  公益性  国务院  单位  主管  业务

A helpful exploration on the management of corporations in order
Authors:Qin Wei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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