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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补充责任
引用本文:倪大明,孔祥健.学校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补充责任[J].教学与管理,2006(3):32-33.
作者姓名:倪大明  孔祥健
作者单位:[1]江苏兴化市徐扬中心小学 [2]江苏泰州天滋律师事务所
摘    要:学校与未成年学生之间是一种教育、管理、保护关系,学校对未成年学生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学校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何承担民事责任,承担怎样的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作了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这是我们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基本规则.

关 键 词:《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安全保障义务  学校  补充责任  未成年学生  民事责任  未成年人  最高人民法院  保护关系  财产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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