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的再认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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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蒲方合.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的再认识[J].广西梧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23(2):55-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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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蒲方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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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贺州学院人文管理系,广西贺州542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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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农村集体土地不应实行村法人或村民小组法人所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应当是一种新型的总有权。这有利于农民集体直接行使对集体土地的权益,以制约村干部任意处分土地的不法行为。然而,我国农民集体土地所有制不是对日尔曼土地所有制的复制和原封不动的移植,我们应该在借鉴日尔曼法传统总有理论的合理内核的基础上,构建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总有的理论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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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农村集体土地 集体土地所有权 总有权 |
文章编号: | 1673-8861(2007)02-0055-03 |
收稿时间: | 2007-06-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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