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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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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继续教育工作,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在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中介机构、社会团体专业技术岗位上任职的人员。本规定所称继续教育,是指针对专业技术岗位需要开展的,使专业技术人员能经常获得知识、技能的补充、更新、提高和完善的教育。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继续教育应当坚持为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经济发展服务,注重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继续教育工作的领导,把继续教育事业纳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并扶持重点行业、重要领域、贫困地区以及下岗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继续教育工作,负责继续教育的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其对教育事业统筹管理的职责协同同级人事行政部门做好继续教育工作。各行业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在继续教育规划的指导下;负责本行业继续教育计划的制定、实施和有关管理工作。第七条专业技术人员有接受继续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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