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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1998年9月24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摘    要:第一条 为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事业、企业单位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是指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知识更新、补充、拓展和提高的教育.第四条 继续教育应当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第五条 继续教育的内容应当具有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促使专业技术人员了解和掌握有关专业技术方面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新信息,完善知识结构,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第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脱产学习的时间,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累计不少于六十四小时,初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累计不少于五十六小时.继续教育的实施周期为三至五年.一个周期内的学习时间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第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享有下列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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