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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伪造”侵犯肖像权问题研究
引用本文:彭桂兵,张凤逸.“深度伪造”侵犯肖像权问题研究[J].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23(6):118-126.
作者姓名:彭桂兵  张凤逸
作者单位:1. 华东政法大学传播学院;2. 华东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民法典》中涉及媒体人格权益侵权的新型问题研究”(21YJA860010);
摘    要:我国《民法典》第1019条从肖像权保护的角度对“深度伪造”技术进行了规制,将“深度伪造”法定化为不同于“丑化”“污损”的肖像侵权类型,原因在于“深度伪造”侵犯肖像权侵权客体复杂,归责主体特殊,且侵权构成要件有别于一般肖像侵权行为。然而,《民法典》第1019条对“深度伪造”技术的规制也存在局限,应当完善第1019条,使其作为法律规制的核心,并且在第1019条的框架下鼓励行业自治,构建多方主体共同参与治理“深度伪造”技术的格局。

关 键 词:深度伪造  《民法典》  肖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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