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伪造”侵犯肖像权问题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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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彭桂兵,张凤逸.“深度伪造”侵犯肖像权问题研究[J].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23(6):118-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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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彭桂兵 张凤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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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华东政法大学传播学院;2. 华东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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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民法典》中涉及媒体人格权益侵权的新型问题研究”(21YJA860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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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民法典》第1019条从肖像权保护的角度对“深度伪造”技术进行了规制,将“深度伪造”法定化为不同于“丑化”“污损”的肖像侵权类型,原因在于“深度伪造”侵犯肖像权侵权客体复杂,归责主体特殊,且侵权构成要件有别于一般肖像侵权行为。然而,《民法典》第1019条对“深度伪造”技术的规制也存在局限,应当完善第1019条,使其作为法律规制的核心,并且在第1019条的框架下鼓励行业自治,构建多方主体共同参与治理“深度伪造”技术的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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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深度伪造 《民法典》 肖像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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